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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發布日期:2016-01-21 瀏覽:17159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
(2015年12月30日)  

各位領導,同志們:  
  按照會議議程安排,下面,我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具體問題談幾點意見。
    一、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貫徹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以及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去年以來,全國法院受理的房地產案件類型也隨之發生變化。從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看,近三年來房地產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但區域分布不均衡,一、二線城市緩慢增長,三、四線城市,尤其是前期房價漲幅較大的三、四線城市,案件數量增長較快,個別城市呈爆發式增長。要按照中央關于調整產業結構,繼續穩控房地產市場的目標開展好房地產案件審判工作。
  第一、要通過案件的審理引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最高法院民一庭一直堅持以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這個理念和思路沒有變。在此,我要特別強調的是,房地產市場行情變化與法院的受案數量、案件類型、裁判尺度、司法政策等有著直接關系,要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的不同,找準貫徹這個理念和思路的側重點和著力點。隨著部分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市場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逐步轉變,開發商訴請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案件以及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案件增長較快,一房多賣、重復抵押、虛假按揭等違背誠實信用的現象大量存在。
  要注重發揮合同效力的多層次性,慎用合同無效。要注意區分房屋質量不合格和一般性瑕疵,準確判斷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引導樹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意識和契約精神,防止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助長有違誠信原則的惡意毀約行為。對于開發商確因資金鏈斷裂無力交房或無法辦理房產證的,也要及時通過合同解除等方式依法保護購房者的利益,同時依據法律規定適度分擔損失,更好平衡各方利益。要密切關注因房地產價格下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及時做好處置預案,防止產生連鎖反應。
  第二、要注意房地產買賣與民間借貸相交織類型案件的特點。
  房地產不僅是具有居住功能的消費品,也是融資投資的工具,甚至具有資本市場上金融產品的某些特征。要尊重該類案件特殊的規律,對于既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要具體分析,既要準確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法律行為性質的界定,又要注意區分不同案件基本事實,尊重市場主體的交易安排,避免機械適用。比如先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無力還債,雙方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前期借款轉為購房款的,就不應再定性為借款法律關系。當然,要嚴格禁止變相高利貸、流押等不法行為;對于房地產商非法融資及一房多賣、重復抵押的,在相對人均為善意的情況下,要按照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物權成立時間先后以及合同履行情況等,確定權利優先保護的順位。尤其要注意正確認識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妥善處理占有與登記之間的沖突,依法保護合法占有人的權益。
  第三、關于處分權受限制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問題的實質是公權力對私法自治的評價。大家都知道,在房地產領域,存在土地出讓、合作開發和房屋買賣的一、二、三級市場,從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上看,是依次減弱的,因此,在對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寬。要特別注意這三個市場在經濟制度、法律制度和法理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安排和規則。實踐中,出賣人在簽訂房產轉讓合同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者房產已經設定抵押或被依法查封的,房產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爭議較大。
  我們認為,總體上看,房地產轉讓已經屬于房地產三級市場,應該更多地發揮私法自治的功能。具體法律適用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雖然主要適用動產,但在不動產交易上,也要與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精神保持一致,要正確適用合同效力和物權變動區分原則,發揮合同法和物權法在不同交易階段的調整功能,既要嚴格體現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要通過物權變動的管制保障國家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對這類合同不宜簡單認定合同無效,可以考慮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通過違約責任來平衡雙方利益。
  二、關于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物權法理論性強,與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聯系緊密,同時,對物權的保護又分散在各類民事糾紛案件中,審理難度大。最高法院民一庭經過幾年的醞釀和反復研究論證,就物權法中涉及登記、共有、善意取得等問題起草的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這里也先和大家通個氣,司法解釋出臺后,各地民事審判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充分運用到具體審判實踐中。我重點談一下不動產統一登記問題。今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大家要充分認識到這個條例對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
  第一、堅決維護登記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要嚴格適用物權法第九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情形外,對未予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依法確認其不具有物權變動效力。在對外關系上,要維護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依法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第二、注意區分不動產登記的內部和外部效力。
  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法律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實的產物,不是登記機關登記行為的產物,不動產物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而非“原因”。不能因為法律將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錯誤地認為財產權是登記機關賦予的。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不能唯登記論,應當依賴于對物權變動原因的法律事實的審查。
  第三、正確處理程序問題。
  要澄清和糾正實踐中涉及不動產物權因登記取得和變動的訴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錯誤觀念,應將不動產物權歸屬及民事基礎法律關系等爭議,依法作為民事案件審理。同時,要注意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和民事交叉訴訟制度的安排,對已經在行政訴訟中受理了相關民事爭議,當事人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不予受理。
  三、關于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家事案件的審理問題
  對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不僅是社會共同體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也是弘揚中華傳統道德文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家風、家德、家教建設的重要內容。對家事審判的整體裁判思路和理念,下午杜專委要作為一個重要問題專門講,我只談幾個具體問題:
  第一、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這個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每年全國兩會后,也總有一定數量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是針對此問題提出的,今年尤其多。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復雜,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對這個問題爭議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債務除借款外是否還包括侵權等其他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標準外,是否要考慮增加“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標準;在舉債人配偶一方舉證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及生產經營所需,或者舉債人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舉證證明責任能否轉移等問題。這些問題目前爭議都非常大,我們也正在研究中。總體意見是,處理這類糾紛一定要兼顧債權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和婦女兒童權益的維護兩個方面。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的考量,應區分規制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予以解決。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債務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但是,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可以考慮增加一種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擔償還責任。
  對于舉證證明責任問題,我重點強調一下,切忌僵化機械理解舉證證明責任,要注意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區分爭議點是配偶雙方內部關系還是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關系,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注意舉證責任的轉化。如果債權人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提供初步證據后,舉證證明責任就應轉化為舉債人的配偶一方,由舉債人配偶一方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抗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然如果舉債人配偶一方舉證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及生產經營所需,或者舉債人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債務發生在雙方分居期間等情形的,舉證證明責任就相應地轉回到債權人一方。
  對此,我們主要擔心的是因舉證證明責任分擔不當,導致極端個案發生,造成極其不好的社會影響。希望各高院民一庭庭長回去后對各自轄區的民事審判部門強調這個問題,尤其是要跟基層法院的法官講清楚,防止極端個案出現。最高法院也將進一步加強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指導,精選和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第二、要通過裁判弘揚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比如,前不久有媒體報道一個廣東法院的判決,我覺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一個老人蘇老太好心送了幾根香蕉給女孩小覃,小覃又將其中一根香蕉轉送給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時不慎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將蘇老太和小覃爺爺告上法院,索賠73.8萬元。一審法院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說理部分闡述了這樣一段話: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未成年人間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不能認定有過錯。這個判決很好地宣傳和弘揚了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值得肯定。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要理直氣壯地弘揚積極的道德觀。要通過判決說理,清晰地傳達我們這個社會支持什么,反對什么,贊揚什么,唾棄什么,不僅要讓民眾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惡、辨美丑。
  第三、關于繼承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爭議也比較大,涉及到對繼承法第八條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們認為,要考慮繼承法出臺的背景和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不能機械適用。如果對繼承人資格不存在異議,只是涉及遺產分割的,可以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按照共有財產分割的思路,不適用訴訟時效。對于需要確定繼承人資格等不僅僅涉及遺產分割的案件,在相關法律沒有修改前,仍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當然,如果存在個別繼承人惡意隱瞞財產等情況的,也可以通過適用民通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用延長最長訴訟時效的辦法予以解決??傊⒁馔ㄟ^民事審判,促進道德建設,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和孝老愛幼的親情關系。
  第四、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涉及到當事人的情感、隱私、風俗習慣等很多倫理因素,要盡量避免法律的剛性對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傷害。我們傾向認為,原則上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況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經死亡或者無撫養能力的子女盡撫養義務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賦予其探望權。
  四、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侵權案件的審理涉及到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是最基本的民生,尤其要予以關注。從目前司法實踐看,有五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關于社會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的關系。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原則上不存在沖突。
  我特別強調兩點:  
  一、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  
  二、要注意保護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追償權。如果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受害人支付保險待遇后有權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權人追償,在相應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二、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
  近幾年來,醫患關系日趨緊張,時有惡性事件見諸報端,對此,一定要加以重視。審理此類案件的總體思路和理念是,要通過司法審判引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既要通過舉證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法律技術手段充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醫學面對的領域永遠是未知大于已知、醫護人員的職業特殊性和病患復雜性等特點,為醫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最關鍵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和鑒定問題。2011年的會議紀要對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我們也放到了本次會議紀要中,大家要把它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基本指引。
  此外,由于醫療糾紛問題專業性強,可以考慮引導當事人通過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鑒定亂、鑒定濫依然是審理此類案件的瓶頸。目前,國務院正在修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中對鑒定問題也有較大改變,要密切關注條例的修訂情況。去年以來,最高法院還參加了中央主導、國務院衛計委牽頭的“平安醫院”建設活動,取得了豐富成果,我們將適時對成果進行轉化,以指導全國醫療糾紛的審判實踐。
  第三、關于利用信息網絡侵權案件的審理。
  隨著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權益的案件大量增加,新的案件類型也不斷涌現。各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判斷互聯網行業的責任時,要注意結合有關部門關于互聯網行業管制規范確定互聯網企業的注意義務;
  二是要注意及時充分了解互聯網新技術的發展。要看到,新一輪的產業革命與互聯網技術是緊密結合的,要注意在鼓勵新技術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之間保持適當平衡;
  三是要合理區分商業判斷與人民法院司法判斷之間的界限。在侵害于互聯網平臺設立的商家商業信譽的案件中,對于互聯網平臺的責任,要尊重互聯網平臺事先設定的商業信譽評價規則;對于其他網絡用戶的責任,要依據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加以判斷。
  第四、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
  目前審判實踐中需要注意三個方面:
  一是要加強訴調對接機制建設。要積極探索與公安交警部門、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機制相互結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糾紛解決的多元機制,實現裁判規則的透明化和統一化,減少案件的成訴數量;
  二是要貫徹糾紛一次性解決的民事訴訟理念。由于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機動車保險問題,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道交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當事人請求的前提下,把相關保險問題放在同一案件中處理,不作人為拆分,避免因同一糾紛產生多次訴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三是要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價值判斷。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應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通過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實現對行人、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評價。同時注意,不應支持機動車一方請求行人、非機動車一方賠償的訴訟主張。
  第五、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
  由于侵權責任法沒有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目前仍要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依據。當然,鑒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速度的不同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差異,也要積極探索研究賠償標準的靈活運用。
  一是根據當地城鎮化進程的要求,探索研究適用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的具體考慮因素;
  二是要注意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一致性。
  五、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問題
  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進,產能過剩領域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將面臨困難,相應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有可能大幅上揚,對此要做好充分預判。妥善審理好此類案件,對于培育發展新動力,優化勞動力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必須高度重視。
  第一、要繼續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理念。
  近年來,最高法院多次提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這個理念。對此,今天我再強調一下。勞動者和企業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不能將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對立起來。要努力尋求兩者之間的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把保護勞動者眼前利益、現實利益同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化解雙方具體利益上的相對差異。
  第二、要區別案件不同情況,采用不同處理方法。
  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避免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對那些因產能過剩被倒逼退出市場的企業,要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惡意侵害,加大審判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地區、行業影響較大的產業結構調整,要提前制定勞動爭議處置預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機制和糾紛化解合力。
  第三、要整體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避免因對法條的孤立、片面理解而產生法律適用錯誤。要依法維護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成果,準確界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界限,切忌脫離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將勞動關系泛化。
  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據統計,全國每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大約10萬件左右,雖然數量不大,但因其專業性、復雜性特點,向來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目前,建設工程案件服判息訴率較低,說明我們的案件審理水平仍有待提高。去年以來,隨著產業結構和國家金融政策調整,投資放緩,建設工程領域問題凸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增多。要充分認識到審理好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意義。
  第一、關于審理專業化問題。
  建設工程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是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應該是我們今后發展的方向。要充分借鑒域外有益經驗,思路要開闊一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先設立專門的合議庭,注重積累經驗,探索建立相關配套制度。
  第二、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要嚴格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和第四條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對于應當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第三、關于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要尊重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結算方法、標準的約定內容,嚴格執行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鑒定程序的啟動條件。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一般應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違反合同約定另行申請造價鑒定結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關于違約金數額問題。
  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判斷標準應結合行業利潤率確定。建設工程行業的利潤率一般在3%左右,實踐中,在計算或調整違約金數額時,要考慮建筑業是微利行業的特點,盡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擔過高違約金導致“倒貼錢”現象發生。
  此外,對于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目前實踐中執行得比較混亂,我特別強調一下,要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范圍,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范圍。
  七、關于涉農案件的審理問題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培育發展新動力,優化土地要素配置,促進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涉農民事審判就是要依法保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今天下午,杜專委將對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涉農民事審判作重要闡述,我只談幾個具體問題:
  第一、要注意涉農案件的特殊性。
  涉農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政策性強,與國家相關政策聯系緊密。要特別注重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相關農業改革措施尤其是中央1號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2015年11月3日,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大家要重點關注。審理涉農案件,必須堅持公有制性質不能改變、耕地紅線不能突破、農民權益不能受損“三條底線”。
  要注意通過落實農民的集體成員權落實集體所有權;要注意集體成員權與農戶承包權的關系,通過司法手段保障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戶;對放活土地經營權要慎重穩妥。
  有人認為國家鼓勵經營權流轉,就是放開了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性控制。這個觀點值得商榷。要看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沒有改變,農戶是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元,家庭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層次,農業生產經營體制不管如何創新,都不能脫離這個基本點,都要堅守一條底線,就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對于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問題,在已經暫停相關法律實施的試點地區,可以依法認定該類合同有效,但對合同具體履行問題,也要注意不能突破“三條紅線”,尤其是耕地紅線不突破,要積極運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轉農田“非糧化”、“非農化”,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保障農業基礎地位。對于非試點地區,還要嚴格適用現行法律規定,不得任意突破。此外,對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轉形式,也要加強研究。
  第二、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問題。
  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們的總體意見是,要密切關注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在非試點地區,對于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該依法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范圍和過錯比例的研究。比如,出賣人因房屋漲價、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或拆遷補償款的,可以考慮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擴大信賴利益范圍,合理確定過錯大小,避免出現利益嚴重失衡的情況。
  第三、要密切關注立案登記制帶來的影響。
  對于因土地補償費分配、“外嫁女”等問題產生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應依法進行審理。要尤其注意涉農糾紛的群體性特點,對于可能產生的大規模群體事件,要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及時做好處置預案,防止產生連鎖反應。
  八、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消費對推動經濟發展具有基礎性作用,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也是落實”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保障。我想強調兩點:
  第一、要加大民事賠償力度,凈化消費環境。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一個全社會的系統性工程,相對于刑事威懾和行政監管,民事審判在保護消費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2013年以來,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均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懲罰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力度,尤其是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即所謂“1+3”賠償,要注意此處是按照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所受到的全部損失,而不僅僅是商品的價款。
  在審理相關案件中一定要用足、用好這個規定,加大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使他們無利可圖。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要依據現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準確認定侵權責任的主體、過錯、因果關系和賠償責任,依法適用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加快對此類案件的受理審查和審理執行進程,確保權益維護的時效性。
  第二、要注意消費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銜接和協調。
  民事訴訟法和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先后對公益訴訟作了規定,但目前尚未全面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規則。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省級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審慎受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一般案件起訴條件有所不同。啟動公益訴訟程序,還涉及案件管轄、調取證據、請求權類型、生效裁判既判力、裁判執行等問題,都亟待從制度上加以解決。
  各級人民法院要邊辦案邊研究,積極探索公益訴訟不同于私益訴訟的程序和實體規則,為科學規范此類訴訟提供實踐支持。要牢牢把握公益訴訟的公共性特點和公益性目的,堅持公益訴訟裁判的公益性原則。準確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界限范圍。要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加緊起草消費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力爭盡快出臺。
  九、關于執行異議之訴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新設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涉及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體系協調,非常復雜,有很強的理論性,實踐操作難度也比較大。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已經成為民事審判的熱點和難點。最高法院民一庭目前正對這個問題進行調研,相關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也已經提上日程。應該說我們的研究還不成熟,我談點個人意見。
  第一、要明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訴訟排除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審查的關鍵點有兩個:
  一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合法真實的實體權利,主要是物權,當然也包括部分法定優先權。要注意的是,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都要查清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對于能否允許當事人不提執行異議之訴,另行起訴確權的問題,最高法院在《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關于該查封物的另案確權。執行異議復議司法解釋也規定,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從目前來看,不宜再允許當事人另案確權。
  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實體權利能夠足以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這個判斷標準比較復雜,我想,對這個問題思路要開闊一些,執行異議復議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一定的總結和規定,但還不全面,尤其是我們還要進行實體法上的專門研究,不僅要認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物權、法定優先權,還要對該權利與被執行人對爭議標的享有的權利進行優劣的比較。
  比如租賃權,雖然被執行人對標的物享有物權,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仍可以其租賃權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普通債權一般不具有優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對債權關系作出判斷。例如,被執行人提出房屋歸自己所有,但經審查,被執行人占有房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即使案外人享有的是一般債權,也可以阻卻執行。所以,判斷是否存在能夠阻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要綜合分析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各自權利的性質和效力邊界,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全面判斷。
  第二、要注意執行異議之訴的范圍。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訴訟標的具有復合性,要注意區分。要認識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執行行為,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并無異議,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生效裁判,認為生效裁判本身存在錯誤。實踐中,應當根據案外人的權利主張與原裁判之間的關系,準確認定是屬于審判監督程序還是執行異議之訴。
  十、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檢驗和情況反饋,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理解和適用中比較集中的問題,我談幾點意見:
  第一、關于舉證證明責任問題。
  要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完成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在沒有達到證明責任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于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對于這一點,自2011年以來,應該說我們的司法政策是一貫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會議紀要和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總體要求就是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實踐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第二、關于刑民交又問題。
  司法解釋用多個條文對民間借貸中涉及的刑民交叉問題進行規定,對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作用。當然,我們也了解到,這個問題非常復雜,從各地審理的案件情況看,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之間的界限多有交織。如何劃定合法與非法之間的合理界限,需要進一步探索。要準確適用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不能機械地將所有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一律以駁回起訴處理,對先刑后民原則要嚴格審慎適用。
  舉個例子,只有在借貸行為本身可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犯罪的,才能適用該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但是如果吸收非法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后又轉貸的,對這種轉貸產生的糾紛雖然與犯罪行為有牽連,也要按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第三、關于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對此實踐中有模糊認識,我這里專門強調一下,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有兩個含義,一是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訴要求對方向自己給付貨幣,一般來講,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舉個例子,對于諾成性的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后,出借人并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后,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總的來看,民事審判工作點多面廣量大,不僅包括房地產、建設工程、民間借貸等影響國家經濟社會生態發展大局的案件,也有房屋拆遷、農村土地承包、追索勞動報酬、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涉及到最廣大群眾基本民生的案件,還有侵權、婚姻家庭等涉及社會道德、家庭倫理的案件,每個類型案件又有各自的特點和規律,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案件類型特點和審判力量配置情況,積極開展對家事糾紛、勞動爭議、建設工程等類型案件試行專業化審判探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業審判庭或專業合議庭,提升民事審判的專業化程度。
  要注意總結不同類型案件自身的規律和發展特點,比如對于土地出讓、轉讓,建設工程等糾紛,要注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國家對市場的規制作用;對于房屋買賣、民間借貸等糾紛,要以引領規則為出發點,注意商事審判思維的運用;對于涉農、勞動爭議等糾紛,要注意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理解社會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向?加大對弱勢群體保護力度;對于婚姻家庭、繼承等家事糾紛,要注意以和為貴,發揮情感、道德等因素對案結事了的正能量作用;對于侵權糾紛,要明事實、辨是非,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指引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后,我再特別說明一下。
  會前,最高法院民一庭專門起草了民事部分的會議紀要,并通過片會的形式三次征求部分法院的意見。會議紀要對近年來民事審判領域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梳理,同時吸收了2011年杭州會議紀要的基本內容,共形成63個具體問題,也提出了我們的處理意見。
  為了不與會議紀要內容重復,我在這次專題報告中只對各類型案件的審判理念和集中反映的重大疑難問題談了一些初步意見。由于這次會議時間緊張,會議紀要的具體內容就不在會上進行討論了。會后,請各高院民一庭在一定范圍內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于明年1月底前將意見書面反饋我庭。我們將根據大家所提意見認真研究修改,及時形成司法政策下發,以指導推動民事審判工作更好地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