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火-中国知名电竞赛事平台

專題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 > 專題專欄 > 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15-10-16 瀏覽:17808次 

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目 錄

1、新加坡中華環??萍技瘓F有限公司與大拇指環??萍技瘓F(福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2、德國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3、哈池曼海運公司與上海申?;び邢薰?、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4、塞拉利昂籍“LEDOR”輪遭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船務有限公司棄船所引發系列糾紛案

5、朗力(武漢)注塑系統有限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6、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與盧森堡英威達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案

7、江蘇太湖鍋爐股份有限公司與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

8、波蘭弗里古波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波蘭共和國法院判決案

案例1

公正高效司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新加坡中華環??萍技瘓F有限公司與大拇指環??萍技瘓F(福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環保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經批準注冊資本增至人民幣3.8億元。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新加坡環保公司未足額繳納出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加坡環保公司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繳付增資款4500萬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新加坡環保公司未履行股東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大拇指公司有權要求新加坡環保公司履行出資義務,補足出資。據此,判令新加坡環保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繳納出資款4500萬元。新加坡環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裁判結果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并作出當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外國投資者之間的出資義務等事項,應當適用我國法律;外國投資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盤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應當適用該外國投資者登記地的法律。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的規定,在司法管理期間,公司董事基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獲得的權力及職責均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及履行。因此新加坡環保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的變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決議有效。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會未執行唯一股東環保公司的決議,造成了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股東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進而引發了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于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并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訴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實意思,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訴。

三、典型意義

該案對于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股東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優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重大案例之一。該案明確了外國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盤人在中國境內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認定規則,清晰界定了公司代表權爭議的區分規則,增強了外商投資中國的信心。同時,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請外國駐華使節和境外媒體旁聽庭審并當庭作出宣判的案件,彰顯了我國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案例2

準確適用國際條約依法支持當事人選擇準據法——德國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與德國克虜伯公司簽訂了購買石油焦的《采購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約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德國克虜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數僅為32。中化新加坡公司認為德國克虜伯公司構成根本違約,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國克虜伯公司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德國克虜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數遠低于合同約定標準,導致石油焦難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簽訂買賣合同時的預期目的無法實現,故德國克虜伯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判決支持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訴訟請求。德國克虜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于新加坡和德國,而該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且當事人未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審理首先適用該公約。對于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公約沒有規定的,例如合同效力問題、所有權轉移問題,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法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德國克虜伯公司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違約,但新加坡石化公司能夠以合理價格予以轉售貨物,不構成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情形。據此,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德國克虜伯公司承擔部分貨款及堆存費損失。

三、典型意義

該案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并對于國際條約沒有調整的事項,依法支持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該案明確了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認定根本違約的標準,增強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公約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力保障了國際貿易的有序進行。

案例3

完善海上貨損賠償規則有效規范國際航運秩序——哈池曼海運公司與上海申?;び邢薰?、日本德寶海運株式會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3日,涉案1001.53噸苯酚在西班牙維爾瓦港裝船,承運人德寶公司簽發了清潔指示提單。申福公司經背書受讓了該提單,并據此在卸貨港青島港提取了船載貨物。因承運期間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貨損,申福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德寶公司和實際承運人哈池曼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8347849.57元及其利息損失等。青島海事法院以貨物修復費用計算貨損賠償額,判令德寶公司、哈池曼公司連帶賠償申福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3715676.30元及利息;駁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用實際價值差額法,予以部分改判。哈池曼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再審判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北景覆簧婕靶迯唾M用,應以貨物實際價值差額即貨物受損前后的到岸價之差計算貨損。海商法第五十五條排除了市價損失,故承運人對涉案苯酚的市價損失無賠償責任。本案應采納貨物貶損率計算方法,即以目的港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減去受損貨物的銷售價值,再除以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得出貶損率,再通過貶損率來計算貨物因運輸損壞造成的價值損失額。據此,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哈池曼公司、德寶公司連帶賠償申福公司貨物損失人民幣2055837.30元及利息,并駁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當事人對適用我國海商法處理本案糾紛沒有異議。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運人對責任期間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有兩種計算方法,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一審判決以貨物修復費用計算貨損賠償額,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受損貨物并未實際修復。二審采用實際價值差額法,但未扣除因貨物市價下跌造成的損失。再審判決采用貨物貶損率的計算方式,認定涉案貨物的賠償額,排除了市場價格波動對貨損賠償額的影響,符合海商法的規定,也為海事司法實踐所采納。本案完善了貨損賠償額的計算規則,有效規范了國際航運秩序,對今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例4

依法及時分配船舶拍賣款保障海上絲綢之路暢通有序——塞拉利昂籍“LEDOR”輪遭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船務有限公司棄船所引發系列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承運我國某大型國企2萬噸進口鐵礦石的塞拉利昂籍船“LEDOR”輪于2011年10月從印度陳奈港開往我國江蘇南通港途中擱淺在福建莆田。海事部門認為該輪存在斷裂、沉沒、危及人命安全及污染海洋環境的風險,要求船東提交船舶脫險方案、過駁貨物及船上存油過駁的措施,收貨人則要求船東就地卸貨,均未果。該輪船體老舊、壓載艙及部分貨艙破損、證書過期,阿爾巴尼亞船東基恩畢公司無力使船舶續航,遂將船舶連同十幾名外籍船員及貨物遺棄在福建莆田。2012年7月,收貨人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和海事請求保全,請求扣押船舶和強制卸貨。船上1名阿爾巴尼亞籍船長和17名敘利亞籍船員起訴要求船東支付工資;收貨人起訴船東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等;因該輪擱淺而受損的養殖戶以及該輪擱淺期間為該船提供防污服務和物料油料供應、代理服務的各家公司等相繼起訴,要求支付相關費用,由此引發了一系列類型各異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一方面及時依法裁定拍賣船舶并發布公告、通知相關債權人進行債權登記,最終以超乎船東預估的高價變賣了船舶。另一方面及時依法定程序公開審理該輪引發的系列糾紛案件,最后作出一審判決,于2013年5月發生法律效力。隨后,法院及時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將船舶拍賣款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分配。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在外籍船東棄船的情況下成功審理系列疑難復雜糾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過高效組織船舶拍賣、召開債權人會議、依法分配船舶拍賣款,使境內外債權人權益得到及時實現,確保海上絲綢之路暢通有序。在執行扣船令和海事強制令過程中,法院指定國有船代為棄輪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在船舶被依法變賣后,又與公安部門聯系,根據這批外籍船員的特殊情況辦理相應簽證和出境手續,為外籍船員提供了充分的人道主義幫助。

案例5

準確理解公約條款明晰國際航空運輸糾紛裁判規則——朗力(武漢)注塑系統有限公司與天地國際運輸代理(中國)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辦理國際航空快件運輸事宜,與天地國際分公司簽訂《國際航空快件運輸協議》,協議同時包括《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等三個附錄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間,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國際分公司以快遞方式向在法國的收貨人運送貨物。8月30日,天地國際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運的5件商品,9月13日運抵法國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國收貨方簽收。9月23日,天地國際分公司以電子郵件通知收貨人及朗力公司,失蹤的1件商品已找到并將于當日到達法國里昂。收貨人回復電子郵件,拒絕接收。此后,該件貨物從法國通過海運方式運回中國并最終交付給朗力公司。朗力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解除,由天地國際分公司賠償違約損失;天地國際分公司反訴朗力公司支付拖欠運費及利息。

二、裁判結果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天地國際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實施了貨物的跨國運輸行為,其出具的運單項下對應有多件貨物,上述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均可視為獨立物,因此貨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視為存在一個獨立的運輸合同關系。涉案1件貨物滯后十余日方運抵法國,且法國收貨方拒收。而本案爭議發生前,雙方已發生持續的航空貨物運輸服務交易的實際履行期限最長未超過10日。鑒于航空運輸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運輸期限預期,天地國際分公司的運輸遲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TNT運輸及其他服務條款》約定的承運人免責條款,因違反《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而無效,天地國際分公司應就其運輸遲延造成的損失在公約法定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確認所涉的遲延貨物的運輸合同解除,天地國際分公司賠償朗力公司損失,朗力公司向天地國際分公司支付運費及相應利息。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于2014年7月22日生效。

三、典型意義

該案對明晰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規范國際航空物流權責關系具有示范意義。一是明確了以航空方式實施的跨國貨物運輸中,運輸遲延導致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可構成承運人的根本違約,托運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權,有權解除相關運輸合同。二是明確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旨在免除公約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責任限額的約定,違反《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無效,承運人應當在公約限額內向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

尊重當事人仲裁意愿推動仲裁國際化——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與盧森堡英威達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案(2014年)

一、基本案情

逸盛公司與英威達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別簽署了兩份技術許可協議,約定:“有關爭議、糾紛或訴求應當提交仲裁解決;仲裁應在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CIETAC”)進行,并適用現行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2012年7月11日,英威達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2年10月29日,逸盛公司以雙方約定的仲裁本質上屬于我國仲裁法不允許的臨時仲裁為由,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二、裁判結果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終審裁定,認為: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雖然使用了“takeplaceat”的表述,此后的詞組一般被理解為地點,然而按照有利于實現當事人仲裁意愿目的解釋的方法,可以理解為也包括了對仲裁機構的約定。雖然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中文名稱不準確,但從英文簡稱CIETAC可以推定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是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本案所涉仲裁條款不違反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裁定駁回逸盛公司請求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的訴請。

三、典型意義

該案首次認可當事人約定由中國的常設仲裁機構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管理仲裁程序的條款效力,并明確該條款約定的是機構仲裁,而非臨時仲裁。該案對當事人理解存在分歧的合同用詞,采取了有利于實現當事人仲裁意愿的目的解釋方法,在仲裁條款未明確限定仲裁機構特定職能的情形下,認定當事人關于常設機構適用另一仲裁規則的約定應理解為該機構依仲裁規則管理整個仲裁程序。本案對于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支持仲裁國際化、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7

嚴格把握保函欺詐標準維護國際金融秩序——江蘇太湖鍋爐股份有限公司與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太湖公司與卡拉卡托公司協議完成一項發電機組建設工程,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如修改合同必須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會議紀要、傳真等不能產生合同變更的效力。如果太湖公司違約,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見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公司違約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兌付保函。太湖公司提起訴訟,稱雙方已經通過會議紀要修改了合同,卡拉卡托公司索付保函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構成欺詐,請求止付保函。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太湖公司訴訟請求,太湖公司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法院審查基礎合同僅限于受益人是否存在明知基礎交易債務人不存在違約事實或其他付款到期事實,仍然濫用索賠權惡意索賠的情形。未按合同約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修改合同的會議紀要不產生變更合同的效力。在基礎合同中保函條款約定的性質、支付條件等存在爭議的情形下,受益人按銀行出具保函時的條件提出索付,不構成保函欺詐,應按“先賠付、后爭議”規則兌付保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該案判決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約定適用的國際交易慣例,按照國際商會關于見索即付保函“先賠付、后爭議”的處理規則予以裁判,嚴格把握保函欺詐標準,保障受益人依據保函迅速得到償付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國際金融秩序。該案為美國2014年9月《跟單信用證雜志》重點介紹。同時,該案也反映出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必須充分了解國際金融結算及擔保工具的特點,不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將產生巨大的法律風險。

案例8

切實履行司法協助協定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波蘭弗里古波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波蘭共和國法院判決案

一、基本案情

寧波甬昌公司因與弗里古波爾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在波蘭綠山城地區法院和奧波萊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弗里古波爾公司支付65454美元及相關利息。波蘭上述法院均判決駁回寧波甬昌公司的訴請,但波蘭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改判寧波甬昌公司勝訴。其后,波蘭最高法院裁定撤銷波蘭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2009年4月8日,波蘭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寧波甬昌公司請求,并判令其退還弗里古波爾公司根據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判決已經向其支付的54521美元及相關訴訟費用。波蘭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作出的該終局判決于2009年5月12日生效。2011年4月8日,弗里古波爾公司向寧波中院寄送申請承認與執行波蘭法院判決的相關材料。2013年2月5日,弗里古波爾公司又補充提交了相關材料,該案正式立案。寧波甬昌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判決的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已過,且代理其參加波蘭相關訴訟的律師并未獲得授權。

二、裁判結果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和波蘭共和國締結了《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故應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該協定的有關規定審查是否應予承認判決。根據當時我國法律有關申請執行期限及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弗里古波爾公司的申請未過法定期限。而且,寧波甬昌公司在波蘭訴訟期間均以授權書委托同一律師參與訴訟,該授權書對律師作出了概括授權,寧波甬昌公司亦領受了弗里古波爾公司支付的54521美元和相關訴訟費用,故律師代理行為應為有效。該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終審裁定,承認波蘭弗羅茨瓦夫上訴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ACa231/9號民事判決。

三、典型意義

我國目前已和三十多個國家締結了含民商事司法協助內容的雙邊協定,其中部分協定包含了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內容。該案體現了我國法院切實履行司法協助協定,依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場。(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