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火-中国知名电竞赛事平台

專題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 > 專題專欄 > 法律論壇
“飛來石”傷人業主須自證清白
發布日期:2015-09-06 瀏覽:15297次 

現如今城市高層住宅越來越多,但有這么一種既不安全又不合法的現象,就是高空拋物。住在高層的住戶隨意將雜物從樓上扔下,或者樓宇管理方共有人對樓宇設施疏于管理導致墻體墜落,這不僅讓樓下居民感到無奈,更重要的是嚴重威脅著居民的人身安全。在浙江省海寧市,就發生了這么一起由高空拋物引發的全體業主“連坐”賠償案。

2013年2月4日9時50分左右,宛某途經海寧市海洲街道某小區樓下時,突然被墜落的巨大水泥塊砸在右肩而受傷倒地。經海寧市人民醫院診斷,宛某為右鎖骨遠端骨折、右肩胛骨骨折,住院16天后出院。2014年2月,宛某傷情經浙江嘉興志源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經社區民警介入調查得知,砸傷宛某的水泥塊系樓頂上的外墻面,該房屋由海寧市華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海寧市華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改制于1999年1月12日注銷,并于同日成立了誠泰公司。墜落的外墻面是誠泰公司在安裝避雷設施時重新粉刷上去的,該小區沒有物業管理公司。

宛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建筑公司及該樓20戶業主共同賠償其此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5.7萬余元。經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此案。

平湖法院審理后認定,宛某因此次事故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4.7萬余元。法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據此,法院判令該樓20戶業主分別賠償宛某7369.75元,同時駁回了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墜物無法確定侵權人業主“連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的規定,房屋的外墻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钡囊幎?該樓20戶業主作為樓房所有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20戶業主應當對房屋外墻脫落而造成的原告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本案中無法區分20位業主的過錯程度,故法院酌定上述20位業主各承擔原告損失的二十分之一。

法院在判決書中同時指出,建筑公司雖系該樓房的建設單位,但已不是房屋所有人,且該樓房已超過保修期,建筑公司不是物業管理人,故外墻脫落致使宛某受傷而造成的損失與建筑公司無關。

法官在庭后表示,在很多起高空墜物對業主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案中,不乏公共區域設施損壞或墜落造成事故的,這就提醒樓宇的所有人、管理人應做好設備設施的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墻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戶等物墜落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此外,也需要提醒業主不要在室外擺放花盆雜物、晾曬衣物等,以防大風天氣造成意外事件。(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