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潘某駕駛小車沿國道212線行駛,在與其他車輛會車時,撞到路邊何某堆放的沙石堆上,導致車輛損壞,共花修理費5000余元。事后,交管部門認定,潘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因雙方當事人無法就損失賠償達成一致,潘某訴至法院,向何某索賠各項損失6085元。
法官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后,何某的情緒非常激動,他認為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已明確指出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他并沒有責任,故拒絕賠償對方的任何損失。
甘肅省臨洮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在道路上堆放沙石,妨礙通行,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法官多次解釋說明,何某同意就賠償數額和潘某進行協商。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了何某賠償潘某經濟損失1500元的協議,并當即予以履行。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很多農民認為在公路沿線修建房屋時,占用部分公路堆放沙子和其他建筑材料并沒有什么不妥?!焙文惩ズ蟊硎?經過這個案件,給自己上了生動的法治課,自己今后絕不占用公路堆放東西,同時也要勸阻左右鄰居不要占用公路堆放雜物,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給自己造成損失。(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