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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未簽合同 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發布日期:2015-08-03 瀏覽:15226次 

    2014年3月,小王被山東某保潔公司招用,從事門窗、地面的清潔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小王每天工作4小時,每小時報酬15元,周六、周日休息,月底結清工資。2015年4月,小王認為自己的工資偏低,要求公司增加工資,公司不同意,小王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增加工資,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钡?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痹摴静捎玫氖欠侨罩朴霉ば问?,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3元,故公司與小王訂立口頭協議,每小時支付其工資15元,符合法律規定,小王要求增加工資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是針對全日制用工而言的,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對小王的申訴請求,仲裁委沒有支持。(源于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