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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速公路闖卡逃費構成何罪
發布日期:2015-07-17 瀏覽:15474次 

    案情

       2013年5月31日下午,朱某駕駛轎車,徐某、王某分別駕駛貨車一起開上高速去外地送貨。上高速前,徐某、王某將兩輛貨車的前車牌摘下,并將后車牌遮擋。車行至某服務區時,三人商定由朱某、王某駕駛貨車闖卡,徐某駕駛轎車在收費站出口附近接應。6月1日凌晨1時許,朱某、王某分別駕駛貨車強行從一收費站ETC車道闖卡,將ETC車道攔車桿撞壞后逃離現場。徐某在該收費站外接應二人。經鑒定,被撞壞的攔車桿價格為1025元。兩輛貨車均嚴重超載,按規定其應交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共計2.2萬余元。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損害的財物數額小,未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所以朱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三人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被撞壞的攔車桿價格雖未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但行為人的闖卡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該行為應構成搶奪罪。

  首先,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財產性利益同樣應受刑法保護。朱某等人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領取了收費卡,有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合同義務,其闖卡逃費行為實質上是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債權請求權這一客體。

  其次,搶奪罪的主觀方面要求以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公私財物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朱某等人的闖卡行為是通過剝奪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債權請求權的方式,間接地增加自己的財產性利益,因此,該行為應當屬于侵財類犯罪。

  再次,財產取得方式的不同是侵財類犯罪的主要區別。搶奪的取得方式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主要是對財物實施暴力。而詐騙主要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且被害人必須是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自己的財產。搶劫要求對人要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本案中,行為人客觀上是趁收費員不備,快速通過ETC通道,顯然未對收費人員的人身采取暴力,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行為人雖然隱瞞了自己沒有ETC卡而在ETC通道行駛的事實,但收費人員并未陷入錯誤認識而免除其交費義務。相反是行為人強行撞壞攔車桿后逃離現場,其使用暴力的行為與“騙”明顯不同,因此該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朱某、王某撞壞攔車桿逃離現場,公然、強行逃避應交納的2萬余元高速公路通行費,以搶奪罪定罪處罰更為妥當。徐某的行為則構成共同犯罪。(摘自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