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傷認定過程中,對“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結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理解。合理路線通常是指從單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相對合理的路線;合理時間則是指經過合理路線,結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計算出的相對合理的時間。
案情
原告雷勝強于2008年到重慶紅土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工作,居住在廠區內的職工宿舍。2012年12月17日18時27分打卡下班后,雷勝強到公司對面一飯店吃飯。后返回職工宿舍途中,于19時30分被鐘友斌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倒受傷。鐘友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雷勝強無責任。被告重慶市璧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璧山人社局)認定,雷勝強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后實業公司對部分職工進行了調查,得知雷勝強是下班外出吃過晚飯,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便向璧山人社局提交了情況說明和相關調查材料。璧山人社局經調查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雷勝強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被維持后,訴至法院。
裁判
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雷勝強下班后,先是到公司附近的飯店吃飯,其吃飯行為是下班途中的中斷,且飯后又不是去公司上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因此,雷勝強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璧山人社局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判決維持被告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一審宣判后,雷勝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雷勝強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發生在從飯店吃完晚飯后到居住地的途中,不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機動車傷害的認定為工傷開始,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成為判斷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出臺,“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斷拓展?!兑幎ā返诹鶙l明確四種情形法院應予支持工傷認定:(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成為判斷“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關鍵因素。
“合理”在漢語詞典中解釋為合乎道理和事理。換言之,道理通、事理明,自然“合理”。就合理路線而言,應是合乎一般人要求的慣常的路途,不局限一種,也不限制是必經路線,但是符合理性人的安全、效益追求。合理時間則是指經過合理路線,結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計算出的相對合理的時間。
從路線上看,本案中雷勝強在18時27分下班后去吃晚飯,乃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從實業公司到飯店處的路線顯然合乎“合理”性要求,也契合《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的合理時間。因而,如雷勝強在吃飯途中受傷,根據前述規定,認定為工傷并無不妥。前一段路線確定為合理路線后,根據《規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雷勝強吃過晚飯后返回實業公司宿舍的路線顯然不在合理路線的范圍之內;從時間上分析,從18時27分下班到19時30分,原本從單位到宿舍只需幾分鐘的步行路程,雷勝強用了超過一個小時的時間尚沒有到達,與理不符,超越了合理時間范疇。
除此之外,對下班途中而言,“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的時空要素具有高度關聯性,且都離不開“下班目的”,應是下班后必然性日常工作或生活所行進的路途、所需花費的時間。若下班后首要目的是聚會、探望朋友、逛街等,即便與回住所或經常居住地路線一致,也超越了“下班目的”,不屬于下班途中,路上即便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雷勝強先從實業公司下班后到公司馬路對面的飯店吃晚飯,再從飯店返回宿舍,在返回途中發生此次交通事故,首先表明事故發生的當天,雷勝強下班后選擇的第一目的地不是經常居住地宿舍,而是飯店。選擇的路途不是通常從單位到宿舍的路途,而是從單位到飯店的路途,其到飯店之后就意味著下班途中狀態的結束。質言之,雷勝強當天下班后改變通常下班路途前往飯店吃晚飯的行為不屬于在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短暫停留,改變了下班回宿舍的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雖然《規定》以“列舉+兜底條款”明確了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傷害構成工傷的四種情況,但具體到個案中,即便對列舉的前三種情形,仍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從而確定是否已達《規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以及上下班目的。對下班而言,雖然最終目的地指向住所或經常居住地,但存在第一目的地的情形如聚餐、逛街等不一而足,立法不能一一窮盡。為避免不當放寬工傷認定的條件,應把握路線、時間等時空的“合理”性,結合勞動者下班目的綜合衡量。